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389号
申请人:**水,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吴奕平,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南通市。
被申请人:南通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6号华丽大厦0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奕平。
原告**水与被告吴奕平、南通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顺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奕平、图顺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奕平、南通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