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渝0154民初4059号
原告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高园林公司)与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黎高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云普、包国辉,被告浦里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羽、韦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黎高园林公司与浦里建设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4415239.8元。原被告双方确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新增工程量,经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审核造价为6202174.60元,核减163634.21元。2014年8月1日,浦里建设公司正式向黎高园林公司提供了中介审计单位出具的《内审工程量确认表》,黎高园林公司及监理单位均进行了盖章签字确认,黎高园林公司与浦里建设公司双方对审核报告中的工程量以及审核价均无异议。对被告浦里建设公司抗辩的正式的审计报告未出不能以中价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双方最终结算的金额的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在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审工程量确认表上对合同内以及合同外的工程量均进行了明确载明,对该内审工程量确认表上所确认的内容原告及被告均无异议;黎高园林公司与浦里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一般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审计机关对浦里建设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与黎高园林公司和浦里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项的结算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浦里建设公司也认为因涉案工程存在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导致正式审计报告不能出具,故被告浦里建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8月1日,黎高园林公司的负责人包国辉在施工单位意见栏批注“要求按此审计金额结付工程款”,据此,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应以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审核造价6202174.60元为准。对被告浦里建设公司抗辩的原告黎高园林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涉案工程于2012年1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5月22日签署完成综合验收表;2014年9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4]第28期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中间审核报告结论事宜,会议议定涉案工程按中间审核报告结论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原告黎高园林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将黎高园林发[2017]02号关于工业园区赵家园绿化工程(一标段)结算审计相关报告送达给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载明了对涉案工程主张工程结算以及要求及时付清欠付工程款。在该过程中黎高园林公司已经要求浦里建设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浦里建设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价单位审定,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6202174.60元,黎高园林公司与浦里建设公司双方确认对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为410万元,故浦里建设公司应当支付黎高园林公司的尚欠工程款总额为2102174.60元。对原告黎高园林公司与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完毕,供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需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供方持综合验收合格凭据以及各工序完整的全套签证单报拨款单位,10个工作日内按总工程价款的40%支付首付款;第二次验收于2011年春季苗木全部成活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30%;最后一次验收,在一年养护期满,所有树木100%成活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30%。原被告双方进行成活验收的时间是2012年7月16日,综合验收的最终完成时间是2014年5月22日。因涉案工程存在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超期养护费等,至浦里建设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黎高园林公司提供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内审工程量确认表》并经黎高园林公司签字确认后,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总款最终确定。即在前期验收时,黎高园林公司与浦里建设公司对涉案工程合同内以及合同外的工程总款尚未最终确定,若被告浦里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按比例支付工程款缺乏对应的工程款总额。但此时前期验收程序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浦里建设公司应当付清剩余的尚欠工程款。对原告黎高园林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浦里建设公司应当从2014年8月2日起以未付工程款21021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2102174.6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1日起以21021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7元,由原告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3日,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月25日,黎高园林公司(供方)与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需方)签订《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一份,载明:经2012年12月8日询价采购,确定供方为赵家工业园区绿化工程一标段的施工的单位。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经供、需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一、交货及栽植完成时间: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进场施工,2010年12月28日前栽植完毕(以甲方能提供场地为前提)。若遇雨天或低温极寒天气,不能栽种苗木,工期可顺延。二、工程地点:开县工业园区赵家园(赵家街道),具体地点由需方指定。三、项目标的:……合计元肆佰肆拾壹万伍仟贰佰叁拾玖元捌角正中标金额4415239.8万元(大写:肆佰肆拾壹万伍仟贰佰叁拾玖元捌角正),包括苗木费、运输、打坑(限泥土)、栽植、支撑、包成活养护一年及安全、税金等所有费用,完成工期20日历天。结算金额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四、质量要求:苗木质量合格率达100%;成活率达100%(其中重阳木因其特有的生物学特性,只能带骨架栽植)。布点、整地、种苗、成活率的要求和合格标准按《作业设计》执行。五、需方责任:1、负责苗木栽植及满足养护灌溉用水的设施设备安装,2、协助供方工作不受阻。3、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不拖欠。六、供方的责任:1、按相关要求采购苗木。2、按相关规范要求及标准栽植、养护苗木,确保苗木成活率达100%。3、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工程。七、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工程中标总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综合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乙方。八、苗木验收方式:供方每次供货到现场时,必须通知需方到现场验货,并出据验收合格手续后,方能栽种。若供方提供的苗木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不合格苗木由供方自行处理。竣工及成活率验收由需方(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县公管办、现公监办、县政府采购办、县交易中心等部门进行督查验收;若因苗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聘请相应的权威机构人员进行质量鉴定,以其鉴定结果为准。九、若因工程的实际需要增加工程量或工程范围,根据本合同的第三款(项目标的)中的单价如实结算。其次,在验收中如因特殊原因或经批准未栽植完成的苗木,按实际栽植量的百分比支付工程款。十、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完毕,供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需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供方持综合验收合格凭据以及各工序完整的全套签证单报拨款单位,10个工作日内按总工程价款的40%支付首付款;第二次验收于2011年春季苗木全部成活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30%;最后一次验收,在一年养护期满,所有树木100%成活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30%。十一、供、需双方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本项目建设规模或改变设计地点及投资的权利,供方不得拒绝。十二、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给供方结算清承包项目款时终止。十三、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贰分,送开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供方: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需方: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鉴证单位: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约时间:2010年12月17日签约地点: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2年1月10日,黎高园林公司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业园区赵家园(一标段)绿化工程并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一年),经自检合格,现申请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为:同意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监理机构:重庆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2.1.11。 2012年7月16日,黎高园林公司申请苗木成活验收,验收内容为:我单位已全面完成了工业园区赵家园绿化工程(一标段)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养护期已满一年。现申请成活验收。承包单位: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2.7.16验收成活数量为:1、天竺桂(杆径15cm)成活531株;2、柳树(杆径15cm)成活343株;3、重阳木(杆径15cm)成活142株;4、天竺桂(杆径20cm)成活55株,修建污水处理厂移植17株,共计72株。5、香樟(杆径20cm)成活31株,修建污水处理厂移植33株,共计64株。验收组成员:施工单位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日,对金叶女贞、红继木成活验收数量进行成活验收,验收内容为:我单位已全面完成了工业园区赵家园绿化工程(一标段)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养护期已满一年。现申请成活验收。承包单位: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2.7.16验收成活数量为: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了验收组,对金叶女贞栽植面积实际测量为5572.2平方米(含毁损面积),经多点抽测计算平均密度为49.37株/㎡,计算其成活数量为275100株;对红继木栽植面积实际测量为3714.8平方米(含毁损面积),经多点抽测计算其平均密度为34.56株/㎡,计算其成活数量为128383株。其计算方式如下:金叶女贞:5572.2㎡*49.37株/㎡=275100株红继木:3714.8㎡*34.56株/㎡=128383株验收组成员:施工单位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个公司。 2011年5月18日,黎高园林公司申请综合验收,验收组意见为:工程绿化效果达到,景观形象较好,同意验收。具体苗木供给、栽植以及相关实际和现场情况签证为准。验收组成员签字:张帆胡聪朱勇钢陈霞…验收时间:2014年5月22日采购单位意见为:采购验收结论及付款意见:验收合格采购单位: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月日。 2014年8月1日,浦里建设公司向黎高园林公司提供内审单位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内审工程量确认表,内审单位审核结论为:一、造价情况审核造价金额为6202174.60元送审造价金额为6365808.81元。核减163634.21元。二、需说明事项1、合同内实际完成金额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以苗木成活养护一年后(2012.7.16验收成活量)的实际完成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计算;2、合同外增加金额根据现有资料,所有假植部分苗木按2008园林定额计算了假植费,假植成活移栽苗木计算了起挖部分费用,假植苗木死亡部分按合同相应的单价扣除未栽植及一部分养护的费用后计算其假植苗木死亡费用。定植死亡部分按合同相应的单价扣除一部分养护费用后计算其定植死亡费用;3、合同外的打树坑(石坑)及回填按相应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未下浮,根据开县的惯例,人工费未调整,材料价格按送审价格执行);4、合同外新增的天竺桂(胸径20cm)、香樟(胸径20cm)暂按园区同期采购的同树种、同规格、同质量、同价:即天竺桂(胸径20cm)7200元/株、香樟(胸径20cm)4500元/株的全费用单价计算,最终的价格按最后业主会议确定的价格结算;5、延期养护费用暂按《重庆市园林养护管理标准定额(试行)》进行计算;6、因该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外增加费用的结算原则,以及该工程的变更资料未完善,故本次审核金额不能作为实际计算依据,只作为业主上报增加费用的依据。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数量 备注 一 合同内实际完成数量 1 重阳木 株 142 2 天竺桂 株 531 3 垂柳 株 343 4 红继木 株 128383 5 金叶女贞 株 275100 二 死亡部分 1 重阳木 株 230 损毁 2 天竺桂 株 138 假植死亡部分(不含栽植及养护费用) 3 天竺桂 株 86 定植死亡部分(不含养护费) 4 垂柳 株 144 假植死亡部分(不含栽植及养护费用) 5 垂柳 株 14 定植死亡部分(不含养护费) 6 红继木 株 45000 假植死亡部分(不含栽植及养护费用) 7 红继木 株 292379 定植死亡部分(不含养护费) 8 金叶女贞 株 39020 假植死亡部分(不含栽植及养护费用) 9 金叶女贞 株 137023 定植死亡部分(不含养护费) 三 新增部分苗木 1 天竺桂 株 72 胸径20cm 2 香樟 株 64 四 超期养护费 1 乔木工程量 株 1152 2 灌木工程量 M2 9287 五 签证及新增部分 2011年1月6号工程量签证单﹣﹣175个树坑 株 1 人工挖柳树坑-175个 m3 341.8 2、 填方-回填树坑 m3 341.8 3、 人行道砼基层 m2 273.44 4、 人行道彩色路面砖 m2 273.44 2011年1月6号工程量签证单--723个树坑 5 挖基坑石方 m3 1412.11 6 余方弃置 m3 1412.11 7 种植土运输 m3 1003.47 天竺桂(ф15) 8 假植乔木 株 266 垂柳 9 假植乔木 株 251 红继木 10 假植灌木 株 45000 金叶女贞 11 假植灌木 株 175750 天竺桂(20cm) 12 把已栽植的移植到假植地点假植 株 17 13 从假植地点移植 株 14 香樟(胸径20cm) 14 把已栽植的移植到假植地点假植 株 33 15 从假植地点移植 株 1 假植移栽部分 16 从假植地点起挖乔木移植 天竺桂(胸径15cm)、垂柳 株 235 17 从假植地点起挖灌木移植 灌木 株 160130 抢救重阳木 18 起挖乔木 株 205 19 假植乔木 株 205 施工单位意见 要求按此审计金额结付工程款 负责人:包国辉 重庆黎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监理单位意见 属实 负责人:邓晓峰 重庆市永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3日 现原告黎高园林公司与被告浦里建设公司对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内审工程量确认表上的内容均无异议,双方确认浦里建设公司已向黎高园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为410万元。 2017年9月22日,黎高园林公司发文黎高园林发[2017]02号文件,载明一、开县赵家工业园区绿化工程(一标段)的结算,于2014年8月1日,贵司正式向我司提供了中介审计单位出具的《内审工程量确认表》(详见结算资料内),我司及监理单位予以了签字确认。由于原合同只是一个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增加及变更工程的结算条款,该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了一些合同外的增加及变更工程内容,并经贵司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确认。因此,中介审计单位出具的《内审工程量确认表》中,内审单位审核结论第二向——需说明事项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审计单位需贵司会商确定后才能正式出具审核报告。于2014年9月16日,由县政府副县长、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陈德胜在园区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对开县赵家工业园区绿化工程(一标段)结算相关事宜逐项进行了讨论研究,并一致同意按中间审核报告结论出具正式审核报告(详见结算资料中[2014]第28期《会议纪要》)。但贵司一直未将该会议决定通知中介审计机构,只是审计报告迟迟未出。后因园区管委会成立了与工程竣工结算相关推进小组,处理有关结算的遗留问题。后由于县政府要求不再需要内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由财政局、审计局审核为准。直到现在,我司办理的工程结算都未进入该程序。二、《赵家工业园区一标段增补绿化工程》,于2014年3月5日,内审单位出具了《内部审核报告》,并经贵司及我司双方签字认可。详见附后的《赵家工业园区一标段增补绿化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三、2015年春节前,我司向贵司申请拨付部分工程款,于2015年2月5日赵家地税所缴纳税收后,并开具付款发票(发票金额为732894.76元),贵司以未计划我司工程款为由,没有予以支付,现发票仍由我司保存(复印件附后)。从此,贵司在没有给我司拨付工程款,现还差我司工程款达两百多万元未予以支付。四、该项目因结算审计拖的时间太长,责任不在我司。再次要求贵司尽快完善结算审计程序,及时付清余款。否则,我司保留追加延期付款的利息及诉讼权利。 2017年10月12日,浦里建设公司办公室邱怡在该文件上备注“于2017.10.12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收文邱怡2017.10.12”。 2015年6月25日,被告出具《开县金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绿化项目验收情况的说明》,载明“2014年5月22日,园区组织监理、供货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会同县采购办、县公管办、县纪委第八纪工委等监督部门对工业园区赵家园绿化工程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开县开州大道延伸段道路绿化景观工程苗木一标段,开县三峡库区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二改一”道路绿化工程苗木采购,开县三峡库区移民生态产业园二期主干道行道树绿化工程,开县三峡库区移民生态产业园二期高速路入口山头绿化工程进行了综合验收;对开县工业园区平桥园部分行道树绿化工程进行了第二次验收。经现场踏勘和座谈,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一致认为工程绿化效果达到,景观形象较好,同意验收。具体苗木供给、栽植以相关实际和现场情况签证为准。由于验收组人员签署完成验收意见后,采购单位的法定的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故未能及时完善法定代表人签字。根据重庆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第3期会议纪要精神,现特以此书面说明以备存档。”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浦里建设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情况、《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内审工程量确认表》、开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苗木成功验收表、金叶女贞红继木成活验收数量表、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报验申请单、黎高园林公司黎高园林发[2017]02号文件载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审 判 长  冉桂华 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 人民陪审员  成 进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