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2031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7902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新霞开发区惠兴大厦1一2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5710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20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实际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因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溪县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惠安惠兴支行被冻结的存款已满足保全标的额,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两江新区分行帐户存款所作的109121.40元额度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