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阜阳市锦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542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阜阳市锦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插花镇杨桥村插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337027M。
法定代表人:朱玉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才,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新霞开发区惠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57105C。
法定代表人:康宝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峰,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赠,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荣公司诉被告**、中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皖1202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7419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0)皖1202民初54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已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7419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占伟
审 判 员  樊晓明
人民陪审员  徐永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