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907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新霞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孔店人民法庭移送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2020)皖04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为3434元的财产,其中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宫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