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68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新霞开发区惠兴大厦1-2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57105C。
法定代表人:康宝忠,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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