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41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开发***大厦1-2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5710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