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16273号
原告: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
原告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30元,减半收取计28,315元,由原告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玮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