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3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505666,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81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罗士辉工程款217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执3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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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陈新华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