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

4478***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447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7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其,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菁,女,汉族,1991年3月4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凯,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生,住山西省洪洞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505666。
法定代表人:帅亚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上海众业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五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周亚玲
人民陪审员  吴荣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