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1325号
原告: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147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上海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靳春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