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4民初23938号
原告: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慧芳。
被告:***,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妹、施慧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17日的租金111000元。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已于2016年2月搬离了租赁房屋,故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0年前,原、被告就徐汇区斜土路XXX号门面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租金6000元/月,因房屋产权人要收回房屋,2014年4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要求合同延续至2014年年底,原告未同意。原告于2015年2月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被告直到2016年2月方搬离系争房屋,且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房屋被告亦未支付,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左右,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就系争房屋曾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二年,二年后除乙方不做或甲方自做,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付款方式付一押一,即在协议生效3天内乙方必须先付一个月房款押一个房款,共计12000元整。如乙方经营不善,押金作最后一个月的租金。
2015年2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称被告从2014年9月起直至现在未按合同按时交纳租金,请被告接到本通知3天内交清房租欠款。根据相关法规及双方租房协议至2015年5月17日合同期满后,原告决定不再继续出租该房屋,故提前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应在2015年5月18日前搬离并归还原告,同时付清相应房租。
2015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内容为原告接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通知,系争房屋店面收回,原告在2015年2月就以挂号信书面形式提前3个月通知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终止租赁合同,搬离并结清租金等费用。从2014年9月1日至今被告拒不搬离且未付此门面的租金,故望被告接到书面告知书后七日内立即付清房租和水电费。
2016年2月17日,被告搬离了系争房屋。被告未支付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的房屋使用费。上述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原告已支付房屋产权人。
另查明,案外人上海巴士二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原告发出告知书,内容为我司与原告签订的斜土路二楼、五楼房屋租赁合同包含面积(斜土路XXX号)店面,租赁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
审理中,原告提交被告支付房租的收据存根,显示被告已支付2014年8月的租金。
以上事实,除原告庭审陈述外,另有租房协议、通知及邮寄凭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恪守。
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被告继续使用系争房屋,应参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现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未支付房屋使用费,且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搬离了系争房屋,故上述期间内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应支付原告。审理中,原告对2016年2月的租金仅主张半个月,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与义务,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0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成栋
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符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