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81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单位代表人:华剑春,总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上海公用事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并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颜柏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