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烨兴晟筛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10901号之一
原告:苏州烨兴晟筛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赵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钱公路548号3幢348室。
法定代表人:杨再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烨兴晟筛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烨兴晟筛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烨兴晟筛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62元,由原告苏州烨兴晟筛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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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伊
书记员施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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