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终4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何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熙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庆,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钱公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杨再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航宽体育场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3元,减半收取2661.50元,由上诉人宁海申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孙长虎
审 判 员  樊瑞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姜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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