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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有限公司;某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2民终3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14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