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2民终3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14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