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领科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4530号
原告:上海领科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桂斌,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领科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领科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领科物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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