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501号之一
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炜灿。
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97元,减半收取11,448.5元,由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善熠
书记员  裴静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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