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3768号
原告:上海安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302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件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丰。
原告上海安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安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安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钱如锦
书 记 员  钱如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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