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387号
申请人: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
法定代表人:王小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169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暨秉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