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706号 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H10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2023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你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5.89元,由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