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3706号
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H10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2023年5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你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5.89元,由原告上海固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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