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89号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