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531号 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4幢103-3(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州省西充县。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西园广场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范业中。 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