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佳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247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朱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纤,女,上海佳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敏,男,上海佳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公路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寿洪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澄,男,上海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佳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马春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微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