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0250号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