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3332号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15幢A区A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6585108G。
法定代表人:余选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518867。
法定代表人:卢永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樟洪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樟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