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9号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公路3736弄5号4幢2楼。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7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