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183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9楼、13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越消防工程有限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