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4834号之二
原告: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