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5号4楼404-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8,675.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沪0110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名下1,148,675.82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领通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名下1,148,675.82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