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阿城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园林绿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9月20日公开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东方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询问,再审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发送传票未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东方园林绿化公司申请再审称:东方园林绿化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原审中提交的合同不是东方园林绿化公司的公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绥化农垦法院作出的(2017)黑810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31日东方园林绿化公司邮寄送达该判决书,在上诉期内,东方园林绿化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东方园林绿化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未提供认定事实错误的相关事实及新证据,故本院对东方园林绿化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东方园林绿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东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