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

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与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304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麒麟山公园大门口。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58492-8。
法定代表人:庄文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北路东岩山公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58671-0。
法定代表人:林天明,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28.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何国立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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