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4执1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5849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58671-0。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9089.9元,扣除诉讼费256.5元、执行费32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8505.4元。现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2017)闽0304执1156号执行案件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何国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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