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

****诉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4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坤,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审被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8弄11-19(单)1楼B区1135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发,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孙坤、原审被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16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1日以决定不予追究其上诉请求所涉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齐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