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

****与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16800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立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孙坤,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与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70,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孙坤名下银行存款770,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