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45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7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顺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