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苏1324民初224号
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玲,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妹,1986年10月7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住宝应县。
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944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万元,分别于2018年2月12号之前支付80万元、2018年4月30号之前支付30万元、2018年6月30号之前支付35万元。以上款项汇至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商银行新成分理处32×××02账户中。如有一期不履行,则按照170万元履行,扣除已付款项,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用(已减半收取)10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97
元,由被告江苏银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6月30号之前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学志
人民陪审员  陈野林
人民陪审员  于先富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