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669号
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33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75852XD。
法定代表人:李立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男,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
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58.63元,原告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58.63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吴兆艳
人民陪审员  刘雅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