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506号
申请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75852XD,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13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睢宁县曼哈顿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5307661H,住睢宁县城元府东街37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县曼哈顿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彤
书 记 员 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