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458号
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133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伟,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 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