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8347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元,减半收取89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