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8350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婧,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