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79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296号45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2民终1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案款477,748.41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同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06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但余额不足(分别于2023年10月27日、12月1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短信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电子送达回执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毛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