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908号
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v>
法定代表人:黄联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黄盼盼
书 记 员 王玮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