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908号之一
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v>
法定代表人:黄联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陈备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盼盼
书 记 员 王玮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