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750号之二
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贵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楼**v>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
被告: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拓公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祖彬。
被告:周祖彬,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642元,合计2,667元,由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