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7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贵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楼**v>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
被申请人: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拓公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祖彬。
被申请人:周祖彬,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2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奕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杰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彬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