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5974号
原告: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路以东、南三环以北中国铁建国际城(一期)第14幢2单元8层20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099142315T。
法定代表人:张兆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林,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269号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52978545X。
法定代表人:顾国锋,总经理。
原告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14元,剩余81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博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文建广
书 记 员 张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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