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12民初5974

 

原告: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路以东、南三环以北中国铁建国际城(一期)第14幢2单元8层20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099142315T。

法定代表人张兆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林,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269号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052978545X

法定代表人顾国锋总经理。

原告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16日立案。原告于20206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14元,剩余81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张博博

 

 

 

〇二〇

 

法官助理    文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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