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984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0984号
原告: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
法定代表人:孙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中,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
法定代表人:顾国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87元,由原告苏州桃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