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手牵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269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国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手牵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50号3幢。
法定代表人:郑晓青,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手牵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68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手牵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手牵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17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晨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